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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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鼓勵地方人士參與地方建設認養路燈電費及部分維護費,讓鎮內路燈在夜間得以永續照明,維護鎮民生命財產安全,提升鎮民生活品質,使地方政府有多餘經費從事地方基層建設,促進經濟繁榮發展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|
| 第二條 |
辦理認養依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單位,或由認養者、認養單位自行指定。 |
| 第三條 |
凡公、私機關團體、社團法人公司行號或個人熱心公益者均可申請認養。 |
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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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養者將認養所需經費款項繳交公所,循預算程序辦理,並由公所出具收據,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所得額減免稅捐,並由公所統一繳納電費及僱工執行養護工作。 |
| 第五條 |
大宗認養合約以書面簽訂方式辦理。 |
| 第六條 |
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。 |
| 第七條 |
認養費用每一盞每年新台幣六百元。 |
| 第八條 |
辦理認養程序成立後,由公所按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製作標示牌,該標示牌依認養者意願與否,記載認養者名稱,並懸掛於認養之路燈燈桿上,以彰顯其義務奉獻。 |
| 第九條 |
公所得視情況,將認捐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。前項獎勵辦法由本所另定之。 |
| 第十條 |
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