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員鎮社字第0960035028號
一、 員林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,為加強對本鎮婦女照顧,以落實婦女福利工作,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 申請婦女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 夫妻雙方、一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一年以上者(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)。
(二) 婦女生育第二胎(含)以上,持有新生兒出生證明並設籍本鎮(生育第一胎或新生兒未設藉本鎮或墮胎、流產、死產分娩者均不予補助。
三、發放金額:婦女生育第二胎(含)以上,每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整(二胞胎補助六千元,以此類推)。
四、 申請程序: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(或配偶)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,備妥申請表、申請人戶籍謄本、新生兒戶籍謄本,逕向本所社會課申辦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五、 請領案件若有偽造文書等相關情事,經查不符合資格者,本所將通知受領人繳回該金額。
六、 經費來源: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經費支應。
七、 本實施計畫自97年元月1日起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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