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4 日 員鎮社救字第0950006968號
一、員林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辦理社會救助金之勸募及運用,依彰化縣社會救助金勸募及運用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所在陽信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設置彰化縣員林鎮社會救助金專戶(以下簡稱本專戶),以本所為承辦管理機關。
三、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:
(一)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。
(二)本專戶之孳息。
(三)上級補助款。
(四)其他收入。
四、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:
(一)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。
(二)急難救助。
(三)本委員會所通過及其他有關社會救助福利事業。
(四)辦理專戶業務及勸(捐)募所需之行政費用。
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,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,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,其超過部分最高以百分之四為限。
五、本專戶設置管理運用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審議下列事項:
(一)本專戶經費之勸(捐)募事項。
(二)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。
(三)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。
(四)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。
(五)本專戶之預算、決算事項。
(六)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。
六、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鎮長兼任;置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本所主任秘書兼任;另置委員五人,得由下列人員組成:
(一) 本所代表。
(二)捐款人代表。
(二)工商企業代表。
(三)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代表。
(四)宗教團體代表。
前項委員由鎮長遴聘,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七、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;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八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九、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所社會課長擔任,辦事人員一人,由本所業務承辦辦理之。
十、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,其會計事務之處理,
應獨立計算,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專戶之收支、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,每年徵信公告之。
十二、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,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。
十三、本要點簽奉鎮長核定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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